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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全国土地日宣传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0-06-23 08:06

1、“6.25”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在全国城乡出现非农建设乱占滥用耕地的严峻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同年的6月25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的通知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成立了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地政实施统一管理的土地行政部门,并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全国的土地管理形势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从《土地管理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看,仍有很大差距。
    针对这种情况,在1991年5月24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上,与会人员专门讨论了《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全国土地管理形势。会议经过讨论决定,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的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并规定当年的6月25日为第一个全国土地日。
 
2、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什么?
    土地面积大,人均量小;山地多,平原少;土地开发强度大;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差;世界排序居后;耕地过速减少。
3、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这些耕地中有优先吗?
    一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是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还有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另外,还要注意有些耕地是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包括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这些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如何确定?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最高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
5、“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之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6、国家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哪些新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异地移民安置等。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7、土地侵权案件由谁处理?
    土地侵权案件从法律性质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理此类案件。
8、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 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有集体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设立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9、征用土地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1)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2)安置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4)青苗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5)其他补偿费,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1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如何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1)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和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办理出让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与受让方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应符合什么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2、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用地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第(1)项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13、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审查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国家供地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等。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或者重新核发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等,并按规定补缴有关费用。(4)按新批准用途的批准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按新批准的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
15、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如何审批?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6、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怎样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等几种类型。
    凡权属未明确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江江西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后,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17、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2)有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3)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4)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1)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有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义务;(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4)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5)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8、承包地之间互相调整和集体土地对外发包,应当怎样履行审批手续?
    为了防止“权力包”、“关系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9、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审批确认、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的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国家通过土地登记,维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未登记的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