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条文内容及文号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公安部门 | |
2 | 同一主体证明(名称或身份证号发生变更)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自然人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村委会出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6.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公安机关、法院、村委会、居委会、单位 | |
4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9.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法院 | |
5 | 监护关系证明 | 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公安机关、法院、居委会 | |
6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承诺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9.2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监护人承诺 | |
7 | 死亡证明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公安机关、法院 | |
8 | 坐落地址变更证明 | 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地名办、公安部门 | |
9 | 投资达到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建设主管部门 | |
10 | 抵押权人同意函 |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4.2.4 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或者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可以办理。因通过协议改变不动产的面积、用途、权利期限等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对抵押权人、地役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3.《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抵押权人 | |
11 | 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 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法院、仲裁委员会 | |
12 | 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查封登记、解封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2.1 嘱托材料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18.3.2 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0.2登记资料查询申请材料第四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 |
13 | 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 军队 | |
14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或上级准管部门审批的批文 | 不动产登记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出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 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 |
15 | 税费缴清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税务部门 | |
16 | 债权灭失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抵押权人 | |
17 | 抵押权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 抵押权人 | |
18 | 个人建房竣工安全责任承诺 | 个人建房办理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1.3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申请人承诺 | |
19 | 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的翻译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2第3点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 有资质的翻译机构 | |
20 | 在建工程的不动产是否预售及网签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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