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我局起草了《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程序,现公开征求广大企业、群众等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15日内向我单位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29-87032933 029-87035312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维护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车位是指开发单位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车位以“个”划分不动产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内住宅小区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车位)的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
第六条 申请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三)地下车位符合规划的材料(地下车位规划验收材料);
(四)地下车位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五)地下车位测绘成果以及车位划分和编号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赠与、抵押,并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地下车位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
第九条 机械式地下车位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单独核发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