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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利用“假证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利用“假证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公告


广大企业、群众:

为有效打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提供虚假证书(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情况,维护国家、公民财产安全,即日起,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疑似虚假证书(证明)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我中心将即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

本公告所称的虚假证书(证明),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所提供的印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印章的虚假证件或证明,包括以房管、住建、土地、规划、公安、公证、民政等部门名义出具的虚假证书或证明。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特别提醒: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依法依规申请,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试图以冒名顶替、假冒证书等方式骗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事关老百姓身家财产,绝无小事,保障人民群众的不动产登记安全一直是每一名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心中紧绷的一根弦。不仅登记人员具备识别真伪的专业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是层层严格把关,以身试法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理!

如对于不确定或有疑问的证书,欢迎持证到不动产登记窗口请专业工作人员鉴别核验。

同时,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真伪鉴别能力,增强登记风险防控意识,从严打击伪造证书证件等违法违规案件,确保不动产登记安全、合法、准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