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开展预告登记全覆盖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a)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b)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c)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d) 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设立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未按照和预购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b) 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
c) 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d) 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e) 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f) 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
g) 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者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四、登记费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预告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证明发放
预告登记登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纸质或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