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6000J):
你公司位于滨河路以南、水运中心入口道路以东69.97亩土地在二期开发建设“滨河湾”住宅项目过程中,因规划方案调整,项目用地容积率从2005年批准的0.757变更为1.22。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要求,2026年1月4日,我局委托陕西金地昊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日期为2019年4月12日。2026年2月3日,陕西金地昊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陕金地昊辉〔2026〕(技)字第0202号),评估结果为,你公司位于滨河路以南、水运中心入口道路以东69.97亩土地,因容积率从0.757变更为1.22,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共计3994.68万元(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你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评估告知书》,2026年3月5日向你公司下发了《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1.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向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994.68万元(大写:叁仟玖佰玖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2.缴款信息:
收款单位: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
账号:103610821026-113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法采取纳入信用监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土地估价报告》陕金地昊辉〔2026〕(技)字第020号。
联系人:惠元秀(87033163)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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