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2017-04-12 10:09
发布机构
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标 题
杨陵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意见
发文字号
杨管国土资发〔2017〕2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杨管国土资发〔2017〕28号
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意见
杨陵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行为,积极引导各类闲置低效用地在政策范围内盘活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我局研究并报示范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现就全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提出以下处置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符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及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政策要求的,鼓励引导;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及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要坚决进行纠正和查处,切实营造规范有序的用地环境。
(二)切实强化规划审批
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先经过规划审批,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部门按照职责采取措施坚决查处,不为城市的发展留下伤疤和隐患。
(三)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符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及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政策要求的,采取鼓励措施,进一步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处置办法
(一)用地单位申请并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变更土地用途的,用地单位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按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用途手续。
(二)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以及传统工业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但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三)工业用途土地上没有主业的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必须向示范区规划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规划部门不予批准的,由国土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拒不整改的,按规定收回土地。
(四)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对于改变整栋建筑面积较大房屋使用性质的,按照改变房屋性质的面积比例分算出土地面积,由用地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三、鼓励措施
(一)对于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开展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企业,需要办理变更土地用途手续的,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按原用途管理。过渡期届满后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手续,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
(二)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对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但必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企业,可采取缩短土地出让年限的方式,降低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也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期签订出让合同后60日内缴纳出让金的50%,剩余出让金可在一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清后,办理土地证。
(四)在办理变更土地用途手续过程中,在对企业原用途土地进行收储时,将企业在该宗土地红线内的基础设施投入计入收购成本。
(五)确定补办变性土地面积时,可根据现有商业设施建筑面积除以示范区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3.0)确定,核定的面积超过原供地面积的,按原供地面积计算。如核算出的面积小于现有商业设施占地面积,则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四、处罚措施
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手续和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国土执法部门要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整改。对于拒不配合或整改不力的用地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