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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脱贫攻坚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8 10:47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脱贫攻坚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国土资发〔2018〕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号)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18〕40号)精神,用好用活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增减挂钩“先垦后用”模式

为推动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健康开展,总结我省前期工作实践,针对存在问题,借鉴其它省份先进经验,今后在我省增减挂钩实行“先垦后用”模式,即“先拆旧复垦,后建新流转”。

具体工作程序为:指标产生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进行审查。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验、市级终验、省级核查确认后,取得省级节余增减挂钩指标核定批复进行在线报备。指标使用方根据指标规模和用地需求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作为建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材料之一,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建新方案编制和审查报批要求另行规定。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和深度贫困县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同步开展的省域内、跨省增减挂钩项目区,应当首先兼顾已到期增减挂钩指标归还,优先将节余指标调剂收益用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实现增减挂钩指标归还与助力脱贫攻坚两项工作双赢。

二、充分挖掘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潜力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深度贫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减量规划确定的未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中建新占用补充耕地备案地块之外未使用的拆旧地块,可作为增减挂钩拆旧地块,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在省域内或跨省流转。

编制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复垦方案时,应对相关规划修改内容作出说明和调整,重点说明拆旧地块来源和涉及规划修改的实施方案。

三、统筹安排节余增减挂钩指标使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围,加强对节余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工作的统筹协调,经营性用地一般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原则上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在市域内流转使用。

对已审批实施未按期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又确实无法实施拆旧复垦的项目,限期通过修改原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或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途径偿还欠账指标,逾期不能完成的,省国土资源厅将对相关县级政府进行约谈,并暂停该地区相关审批业务受理。

深度贫困县节余增减挂钩指标流转优先保障国家统筹计划,在完成国家计划前提下,节余指标可安排在省域内流转。各市县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有效衔接,统筹管理,积极推进56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内流转。

四、合理确定节余增减挂钩指标流转价格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成交价格由指标产生地与指标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议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参考其他省份价格水平,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价格为28万元/亩,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该基准价格可根据指标产生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适时调整。禁止指标流入地政府二次流转受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五、加强增减挂钩调剂指标收益使用管理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调剂指标收益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六、严格增减挂钩项目区全程监管

严格标准。拆旧安置复垦方案编制参照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扶贫开发端口”监管内容执行,方案编制要件应以至少能够满足在线监管和验收核查为最低要求。对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不支持的图斑,在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前,须经自然资源部变更调查成果确认,与变更调查成果不相符的地块,不得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用于流转。

严格报备。涉及节余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必须在线监管,备案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监管码,作为项目区合法有效、指标核定、方案审批、信息公开、监管考核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严格验收。项目报备实施完成后要尽快组织验收核查,必要时可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快验收、核查。对实际拆旧复垦耕地质量低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的,相关市县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严格管理。相关市县要结合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节余指标流转情况等,建立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台帐。列入台帐的数据,应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上图入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