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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26 09: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保障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部于2012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与有效做法,土地开发利用状况明显改观。实践证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为使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运行简单、易行、高效,部已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开发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设计了项目跟踪、信息公示、开竣工提醒和闲置土地处置等巡查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有关文书。该系统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运行,201411日起正式运行。

二、准确把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突出工作重点,严密业务流程,及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信息现场公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形成《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四)开竣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五)开竣工申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六)现场核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闲置土地查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八)建立诚信档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在省域内存在闲置土地的,列入省级诚信档案。各地在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的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内容和环节上适当延伸,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诚信系统。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结合实际,借鉴部试点单位的做法,在遵循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框架下探索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三、明确职责,切实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动态巡查嵌入日常工作链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保障工作条件,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内设机构要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主要负责动态巡查任务的分配、督察和结果反馈。专岗工作人员要在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从监测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分局,并负责督办现场巡查,取得巡查结果和上传巡查数据。

基层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是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实地核查人员负责按照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所分配任务,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并按时反馈给专岗工作人员。

各地要切实落实动态巡查的各项要求。对于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约定。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适时通过当地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同时计入相应级别的诚信档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二)加强督促指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对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将合同履约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用地诚信档案等内容抄送银行、银监、证监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部将适时通报各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或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地方政府。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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