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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11-16 13:47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l 准确把握依法履职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l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潘辉

 

l 2014年7月

 

l  主要内容

 

l  起草背景、起草思路、起草过程

 

l  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l  行政处罚的主要环节

 

l  依法履职

 

l  其他方面

 

l  两个办法不适应当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形势和需要

 

1.《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 1993年原地质矿产部17号令)

 

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3号令)s

 

¡  时间长

 

¡  此后新的法律出台或修订

 

出台: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行政强制法2012

 

修订:矿产资源法1996,土地管理法1998

 

l  两个办法与现行法律冲突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  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

 

¡  扣留违法开采、收购、销售的矿产品;

 

¡  5万元以上罚款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主管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决定,开具罚没收据和现场处罚决定书;

 

¡  法律文书格式。

 

l  两个办法与现行法律冲突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  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

 

¡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

 

¡  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l  两个办法不适应当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形势和需要

 

l  两个办法与现行法律冲突

 

l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比较原则

 

¡  没有立案、结案、审理的规定

 

¡  调查取证、调查职权的规定比较原则

 

l  国土资源部98年组建,长时间内分别适用两个办法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l  起草思路

 

l  此次起草定位在“制定”新规章而不是“修订”旧规章,新规章定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新规章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解决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但不能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只能在规章能解决的权限内有限解决相关问题;

 

l  要以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为主线,兼顾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问题,总结提炼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体现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特色;

 

l  要注意与《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相衔接,同时为进一步制定与《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留下了细化空间。

 

l  起草过程

 

l  业务司局(执法监察局)起草阶段

 

l  法规司审查阶段

 

l  起草过程

 

l  业务司局(执法监察局)起草阶段

 

1.梳理问题

 

2.总结提升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3.收集资料

 

4.集中起草

 

……

 

l  起草时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概念?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分案件、涉嫌犯罪案件)

 

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限如何划分?

 

4.联合执法(公安、纪检监察、司法等)的具体作法?能否在规章中规定?如何规定?

 

5.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l  起草时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

 

6.派出机构(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以派出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行性?

 

7.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何设置?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职权和措施?

 

9.证据的种类?收集证据的方法?

 

10.事实如何认定?

 

l  起草时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

 

11.审理程序如何设置?

 

12.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

 

13.听证标准如何设置?

 

14.陈述、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还需要重新告知?

 

1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l  起草时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

 

16.立案、撤案、结案的标准?

 

17.如何送达?

 

18.怎样对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有效监督?

 

19.解决“发现难、制止执、查处难”的有效措施?

 

20.没收非法财物如何执行?

 

l  起草时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

 

21.合并处罚的具体操作?

 

22.行政处罚专用章的可行性?

 

23.如何制止?(仅限于书面制止?)

 

24.违法所得的计算?

 

l  总结提升好做法和经验

 

l  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l  立案、审理、结案

 

l  调查措施

 

l  好的制度

 

¡  重大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

 

¡  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  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

 

l  收集资料

 

l  汇编相关的法律法规

 

l  汇编所有部委的行政处罚办法

 

l  汇编一些地方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l  业务司局起草阶段

 

l  法规司审查阶段

 

l  主要内容

 

l  起草背景、起草思路、起草过程

 

l  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l  行政处罚的主要环节

 

l  依法履职

 

l  其他方面

 

l  适用范围

 

l  用在什么地方?

 

l  谁来用?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l  适用范围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用在什么地方?

 

——实施行政处罚

 

¡  什么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l  适用范围

 

l  什么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l  注意

 

¡  违法批地(矿)类案件

 

¡  涉嫌构成犯罪类案件

 

¡  涉嫌党政纪处分类案件

 

l  适用范围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l  适用范围

 

l  谁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注意:

 

1.部、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以派出机构的名义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要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名义

 

l  基本原则

 

(一)保护自然人、法人、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l  《行政处罚法》

 

¡  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l  基本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做到: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l  主要内容

 

l  起草背景、起草思路、起草过程

 

l  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l  行政处罚的主要环节

 

l  依法履职

 

l  其他方面

 

l  程序合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循什么样的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2011年6月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公布

 

¡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令第60号公布

 

¡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流程图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1.受理

 

解决管辖问题。

 

l  该不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

 

l  该哪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

 

l  都想管了怎么办?

 

l  都不想管了怎么办?

 

l  该管不能管又怎么办?

 

l  发现了不该管了怎么办?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

 

l  职能管辖

 

l  级别管辖

 

l  指定管辖

 

l  移送管辖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

 

职能管辖

 

该不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

 

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

 

级别管辖

 

该哪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

 

国土资源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l  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l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l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级别管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l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

 

指定管辖

 

l  都想管了怎么办?

 

l  都不想管了怎么办?

 

l  该管不能管又怎么办?

 

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l  第九条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移送管辖

 

发现了不该管了怎么办?

 

l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2.发现、核查和制止

 

l  问题。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一旦既成事实,处理起来难度很大,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l  措施。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通常作法是,发现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后,进行初步核查,确认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处置,概括来讲,就是“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l  提升。将这种已经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规章,能够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办法》采纳了上述作法,明确规定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3.立案

 

l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

 

l  立案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l  立案条件

 

l  立案时间

 

l  立案审批

 

l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4.调查

 

回避

 

l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措施

 

l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范》有更多的规定。

 

l  证据收集

 

l  证据要确凿

 

依法全面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l  证据种类及要求

 

l  第十七条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l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l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l  第十九条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l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l  询问、现场勘测和检验鉴定

 

l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l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l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调查遇阻时怎么办?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l  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5.审理

 

l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前,先由专门人员对案件事实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把关,这个环节是审理。

 

l  审理并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设置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平、公正,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l  审理的基本要求是调查与审理互相分离。对于审理的具体要求比如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或者调查人员,审查的方式等内容,考虑地方的实际困难,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执法实践中可以依照各自的实际具体开展。

 

l  5.审理

 

l  审理机构

 

¡  办案机构内部审理

 

¡  单设机构审理

 

l  审理效力

 

¡  决策性

 

¡  决定性

 

l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l  5.审理

 

注意:与会审不同。会审是集体讨论。有三种类型:

 

l  办案机构内部会审

 

l  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审

 

l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6.决定处理意见

 

l  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对调查、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环节。

 

l  《办法》规定“处理意见”有四种情形。

 

l  第二十六条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7.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l  告知类型。

 

¡  处罚告知

 

¡  听证告知

 

l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二条。

 

l  告知事项。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

 

l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l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l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l  第二十八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l  什么时候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l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l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

 

l  加盖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

 

l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l  合并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l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l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专用章?

 

l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处罚内容。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9.执行

 

l  执行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执行难、执行不到位一直是国土资源执法行为的痼疾。为了强化行政处罚的执行,《办法》作出了多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同时,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如果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材料做了明确的规定。

 

l  9.执行

 

l  执行措施

 

¡  督促履行

 

¡  财产保全

 

¡  催告履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督促履行

 

l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财产保全

 

l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催告履行

 

l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l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l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l  关于没收财物的处理

 

l  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的最多的是没收财物尤其是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如何执行等问题。

 

l  从法律意义上讲,一旦生效,没收的财物即归为国家所有,因此《办法》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  程序合法

 

受理

发现、核查和制止

立案

调查

审理

决定处理意见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

l  10.结案

 

l  结案是行政处罚结束的标志,通常意义上讲,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才能结案,这样才能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真正对当事人进行制裁。但是,国土资源违法后果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处罚执行难,当事人不愿自觉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能否执行到位的决定权并不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l  基于上述考虑,《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完毕后,就可以结案。

 

l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执行完毕的;

 

(二)终结执行的;

 

(三)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注意:务必“想方设法”促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而不仅仅只是“履职到位”。

 

l  主要内容

 

l  起草背景、起草思路、起草过程

 

l  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l  行政处罚的主要环节

 

l  依法履职

 

l  其他方面

 

l  依法履职

 

l  职责是什么?

 

发现、制止、查处、报告

 

l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渎职行为主要有哪些?

 

¡  对依法应当制止、处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

 

¡  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l  失职、渎职要承担什么责任?

 

l  如何履职?

 

l  依法履职

 

l  失职、渎职要承担什么责任?

 

¡  刑事责任

 

¡  党纪责任

 

¡  政纪责任

 

l  依法履职

 

相关法律法规:

 

l  刑法

 

l  土地管理法

 

l  矿产资源法

 

l  行政处罚法

 

l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

 

l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60号令)

 

l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l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l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l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l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l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

 

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l  依法履职  

 

一个问题:涉嫌构成犯罪时,什么时候移送?

 

两种观点:

 

l  一旦发现,就移送

 

l  作出处罚决定后,再移送

 

l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l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l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l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l  依法履职  

 

涉嫌构成犯罪时,什么时候移送?

 

结论:两条腿走路。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决定处理意见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移送的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l  第二十六条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l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l  依法履职

 

l  如何履职?

 

¡  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到位(履职到位、整改查处到处)

 

¡  留痕(法律文书)

 

l  主要内容

 

l  起草背景、起草思路、起草过程

 

l  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l  行政处罚的主要环节

 

l  依法履职

 

l  其他方面

 

l  其他方面

 

l  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l  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

 

l  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l  建立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l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

 

l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行政处罚中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

 

l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l  第四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l  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l  第四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l  第四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