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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保护我们的物权?

5月正值“民法典宣传月”。为使自然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在《民法典》学习中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从本期开始,特邀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及业内人士撰文,就《民法典》时代的自然资源管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以供学习参考。


《民法典》如何保护我们的物权?

宋 歌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保护也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每个法律部门从各自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保护物权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总体而言,物权保护包括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

公法对物权的保护及其方式

《宪法》的物权保护。《宪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及财产权制度作了重要规定,正是这些规定奠定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础。一是《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二是《宪法》规定了征收征用制度。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规定体现了公法对物权保护的宪法制度,成为公法和私法保护物权的最高效力的法律基础。

《刑法》的物权保护。《刑法》中虽然没有一个完整的章节对物权加以保护,但是《刑法》对物权的保护渗透到《刑法》的各个方面,主要体现在运用刑罚的手段惩罚犯罪、保护物权,如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

行政法的物权保护。目前,我国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已逐步形成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一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政法要求,有效规范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权的行使边界,加大了对私权保护的力度。二是大量行政立法围绕物权的保护展开,进一步夯实了物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如《土地管理法》作为《宪法》确立的基本土地制度的具体表现,明确了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界限,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法定物权种类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成为《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前提,《民法典》物权编对有些物权的规范甚至转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行政权确认物权变动、化解物权纠纷。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借助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予以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等。

私法对物权的保护及其方式

物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民财产权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建立了完善的物权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了规范有效的物权保护方式。

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物权编在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包括无权占有、物的损毁或者灭失、妨碍物权行使等,物权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如何理解物权确认请求权?一是确认权利的对象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二是请求确认权利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三是物权确认的请求只能向有权机关提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需注意的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争议,当事人应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物权编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一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二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三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四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及其物权存在为前提。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根据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都属于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以非法、不正当的行为影响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如占用他人通道、阻碍他人通行等。一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二是存在妨害物权的事实;三是妨害必须具有不法性。

恢复原状请求权。根据物权编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条适用的前提是物已损毁。如果相对人侵害物权的行为系无权占有或者阻碍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则物权人应当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碍请求权。如果相对人损毁标的物本身,物权人可以依照本条主张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且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行为人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是一种运用较为广泛的民事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因此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基本相同。考虑到物权保护的全面性和法律的连续性,将其作为物权保护方式在物权编予以规定。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物权编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物权保护方式的使用规则,在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的内容后,删除了《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有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些不同的请求权内容,所救济的物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并不相同,针对不同的物权损害情形,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予以救济。如果一个物权受到多种情形的损害,可以选择适用的多种请求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