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级有关文件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所辖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中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均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全区砂石资源的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地下砂石资源管理的需要。杨凌示范区属于渭河三级冲积平原,其中一级平原的河床蕴藏大量的地下砂石资源,且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地下砂石资源主要集中在示范区城南路以南、水运西路以西、107省道以东、河堤路以北区域,该区域已纳入城市开发建设区。近年来,随着示范区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陆续开工建设,砂石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砂石市场价格异常活跃。由于我区暂未制定出台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意见办法,以致出现区内建设项目私自外运砂石非法牟利等情况,全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下砂石资源急需加强规范管理。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等。
三、《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为切实加强全区地下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盗采砂石资源及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砂石等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砂石资源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杨凌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住建(交通)、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应急、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城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随后又书面征求了示范区司法局对《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按照省司法厅的修订意见,对《实施意见》进行了最终的修订和完善。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工作目标、管理范围、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监管管理等几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实施意见》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明确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目标。即以砂石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为目的,以夯实砂石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为重点,切实改变全区砂石资源管理现状。
第三部分,明确了全区地下砂石资源管理的范围。一是全区河道外的所有地下砂石资源。二是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
第四部分,明确由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部分,明确了管理措施。一是明确由杨陵区人民政府履行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主体责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开采、堆放、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等行为,研究制定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做好全区砂石资源的利用管理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城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二是明确由杨陵区人民政府会同示范区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堆放和加工场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明确砂石资源按照及时报告、规范运输、指定堆放、依法处置四个程序处置。
第六部分,明确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要求:切实加强现场监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采使用砂石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广泛宣传教育。
最后,明确了《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