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区地下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私挖滥采、盗采砂石资源及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砂石等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砂石资源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等文件精神,结合杨凌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砂石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为目的,以夯实砂石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为重点,切实改变全区砂石资源管理现状,为全区“十四五”期间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二、管理范围
砂石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属性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变更而发生改变。本实施意见所称砂石资源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区河道外的所有地下砂石资源。
(二)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
三、管理机构
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杨陵区政府要成立杨陵区地下砂石资源管理专门机构(临设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固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全区地下砂石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
(一)明确砂石资源管理责任。杨陵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开采、堆放、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等行为,研究制定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做好全区砂石资源的利用管理工作,构建良好的砂石资源利用秩管理序。示范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杨陵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合理确定砂石资源堆放和加工场地。杨陵区政府要会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科学统筹确定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堆放和加工场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砂石资源堆放和加工场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日常生产安全。
(三)严格执行砂石资源处置程序。对已取得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需要平整场地和建设施工的项目;各类园区与企业或个人出租的土地,需要平整场地和建设施工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需要平整场地或建设施工的项目;各类生态修复项目、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道路、农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等开挖地下砂石资源的,以及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1. 申请备案。建设项目单位在土方开挖时发现砂石资源的,应及时向杨陵区政府报告,并按程序申请备案;对未及时报告申请备案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置。杨陵区政府应加强对全区建设项目单位开挖砂石资源的日常巡查,对不按程序申请备案的,一律先停工,并依法从重处置。
2. 规范运输。杨陵区政府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单位运输砂石资源车辆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外运的砂石资源全部运至指定场地堆放。
3. 指定堆放。建设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外运的砂石资源必须运至指定场地。杨陵区政府要加强对砂石资源堆场的监管工作。
4. 依法处置。杨陵区政府要委托拍卖公司组织对测量和评估的砂石资源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砂石资源交易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全区地下砂石资源交易收入的30%上缴示范区财政,由示范区财政部门对接收缴,剩余70%归杨陵区财政。
五、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杨陵区政府要加强对地下砂石资源堆放和加工场地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砂石资源堆放、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制度规定,规范有序开展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二)严厉打击各类砂石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杨陵区政府要加强对全区地下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堆放、加工、销售砂石资源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开采的砂石资源,除本项目自用外,禁止将开采的砂石资源外运进行倒卖,禁止建设项目单位擅自处置砂石资源。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全力做好全区地下砂石资源统一管理相关工作。因工作不力或不到位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教育。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严肃查处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制砂等典型案例。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砂石资源监督管理,营造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